:既然是解除了,此后就双方没有关系了,他不能再代表你了;但此前的【即律师有代理权时的】代理行为是依然有效的。
:和解是表示此交诉讼结束了,即本次代理工作已经完成了,到这时候应该是委托合同关系到期终止,就不存在“解除”了。到这时,你只能依约定支付代理费,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律师在代理中有严重失误影响到了诉讼后果的,你可以在二年内请求该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但和解应该当事人之间的自愿,一般是没有什么严重失误的,失误应该造成败诉后果的】。
所以,要想解除委托,应该在结案之前,即和解之前进行。
需要不需要给他钱,这在前边说了,要看他在代理中是否有重大失误并给你造成了直接的损失。
律师可以拒绝代理任何人的案件,律师和当事人系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委托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有任意解除权,并且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合同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选择签订、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
1、取决于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2、如无约定且委托人系无故解除委托合同,给律师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律师的损失。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了任意解除权的问题: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你最好网上搜索【合同法】,专门有一章是对委托合同进行规定的。总共18条规定。
【合同法】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
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从概念上看,委托与信托有许多共同点,即都是基于彼此的信任而产生,都是一方受托为他方办理事务,由他方承担委托事务法律后果的行为。但信托和委托是有区别的,可以说信托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归纳起来两者区别有以下几方面:
1.法律对合同主体及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同。委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合同的主体十分广泛,法律对受托人没有特别要求;信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营业信托的受托人在法律上要求较为严格,是经有关部门批准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2.委托事务的性质和范围不同。委托是一般合同关系,其所涉及的事务没有特别限定,除了财产委托事务之外,还可以委托代理其他事务;而信托的实质是财产管理关系,信托事务仅限于与财产管理有关的特定事务。
3.合同是否有偿不同。信托合同是有偿的、从事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办理受托事务的名义不同。委托既可以受托人的名义,又可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受托事务,在后一种情况下,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即民法上的代理】;而信托是以受托人的名义办理信托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5.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即自双方当事人就委托事宜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时成立并生效;而信托合同为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即须采用书面文件形式,以财产实际交付给受托人为成立要件。
6.合同解除的规定不同。就委托而言,我国【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可随时提出解除合同;而【信托法】对信托合同的
解除是有限制的,首先受托人不得随意解除信托。信托是自益权时,委托人中途可撤销信托,但为他益权时,委托人不能随时撤销,不能违反信托目的。而且信托不
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解散、破产而终止【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除外】,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信托具备了财产独立化、受托机构组织化、信托受益权的证券化等法律特色。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超越性,使得委托人或受益人在有限度的风险内享受信
托财产利益,并且免于受益人之债权人的追索,建立了有效的破产隔离机制。这是信托与其他机构在资产管理市场上进行竞争的重要制度优势,也是信托的魅力所怎么解除委托代理合同麻烦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