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纠纷的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网络购物纠纷的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商品交易和买卖的过程,顾客和商家都应该是一种相互尊重的状态,因为现在有些电子商务可能不像实体店那样非常的注重培养回头客,所以他们在网络上给消费者提供的这些产品很有可能根本就是假冒伪劣的,这样因此引发的网络购物纠纷也比较多一些。那么,网络购物纠纷的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网络购物纠纷的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网络交易中买家基于货品本身与网店描述是否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对商家进行的评级、评论,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不是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买家给“差评”不属于侮辱诽谤行为 2、在网络交易中,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与交易双方之间构成 居间合同 关系的,网站负有 民法典 所规定的居间人的义务,如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合同双方如实报告,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世培键,如果违反这些义务,网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当事人利用网站提供的合同对方的个人信息,通过电话联系方式与对方订立了与网络 买卖合同 完全不同的新的合同,该新合同与网站无关,当事人因履行该新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的,网站不承担赔偿责任 4、对于同时存在自营商品交易和第三方商品交易形式的网络交易平台,在第三方商品交易中,若该网络交易平台在商品交易网页上未采取合理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提示其并非该交易商品的销售者,则交易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其系与网络交易平台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网络交易平台应为买卖合同的主体 5、网络交易平台注册协议对消费者的约束力,取决于该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而影响消费者权益,并不因协议的单方约定而改变 合同成立 的要件 6、因网络交易平台错标价格引起的 合同纠纷 ,错标金额差距较大的情况构成显失公平,网络交易平台可因之请求撤销该合同 7、在网络购物纠纷中,双方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宝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在没有搜巧明确 约定管辖 权时,可以【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作为货物交付地点”的交易惯例,视为约定收货地为 合同履行 地,收货地所在地人民法院应享有 管辖权 8、由于网购交易与传统实体店交易存在差异,认定网店经营者是否虚构原价时,应充分考虑网购消费者的购买习惯与线上线下产业融合的发展趋势,在认定网店经营者是否隐瞒真相时,应当考虑到消费者在线上线下交易中获取信息能力的差异性,结合个案交易信息的开放程度综合认定 9、 网络购物的本质是基于特殊交易平台上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的买卖合同,现行法律对于网络购物规定了消费者享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定 合同解除权 ,但消费者收货超过7天后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应承担 举证责任 ,消费者不能举证证明其持有的商品系经营者销售的情况下,应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10、除非网络经销商在与消费者缔结合同时已明确告知了交易主体,否则,在消费者与网络经销商就交易主体发生争议时,消费者可以将向其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同主体作为合同相对方,并可选择或同时要求这些主体承担合同责任 11、微信代购中,代购者不能证明其所销售货物的正规进货渠道,且买受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购买代购者所销售的名牌奢侈品,双方对此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百零二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 承担连带责任 。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向商家购买商品,系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由此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也即网络购物合同关系】,电子订单中裂即为合同的体现,买家与卖家为网络购物合同的相对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网络服务平台提供商,依法为买卖双方提供网络服务,与交易双方形成的是网络 服务合同 关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系为交易双方提供虚拟的交易场所,一般情况下并不参与交易本身,消费者的权益受损首先应向销售者主张权利。 实际上,网络购物纠纷的认定这个不能给大家统一的去进行回答的,必须要结合引发网络购物纠纷的前因后果才好分析。实际上生活中确实发生过因为网络购物而引发的重大恶性刑事案件的,但是目前国家对于网络购物纠纷的各种情形都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和消费者都是受到法律所保护的。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第四条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第五条 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第六条 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第二章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第七条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第八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老毕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银芦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九条 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侍搏芹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第十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二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第十三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第十四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第十五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第十六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网络购物纠纷的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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